加纳非发行东部走廊公路项目一套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采购

招标 2026-05-09

代理机构: 江西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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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公告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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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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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澄清公告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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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公示
2026-05-22

加纳非发行东部走廊公路项目一套沥青混凝土搅拌 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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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非发行东部走廊公路项目一套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编号001

各投标单位:

一、题:

问题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业绩评分标准2.2.2(1)国外销售业绩5分:评分依据:1、以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销售至中国境外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同一项目分批次签订的合同,按累计实际供货数量统计;同一设备重复签订合同的,不重复累计。2、评分规则:(1)满足本条款业绩统计范围的所有有效投标人中,以最大销售数量为基准值,对应得分为5分;(2)其他投标人得分计算公式:得分 = 5分×(投标人销售数量÷最大销售数量);(3)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1位;投标人无符合要求业绩的,得0分;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无符合要求业绩的,本项统一得0分。3、佐证材料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对应业绩的销售合同原件扫描件(含合同首页、标的条款页、签字盖章页,需清晰体现合同签订时间、设备名称及数量、交货地点为中国境外)。评审依据:投标人合同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疑问: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佐证资料为合同扫描件,且交货地点须在中国境外。我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国外客户自行负责运输,交货地点在国内(如客户到国内港口或来工厂厂自提,比如该次投标交货地点是到国内港口,实际是国外使用,并未体现国外交货地点);
2)销售给贸易商,交货地址在国内,最终货物运往境外。请问:上述合同中无法体现“境外交货地”的,是否符合评分要求?若不符合,应提供哪些补充佐证材料?

答:原招标文件中“3、佐证材料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对应业绩的销售合同原件扫描件(含合同首页、标的条款页、签字盖章页,需清晰体现合同签订时间、设备名称及数量、交货地点为中国境外)。”

现更正为:3、佐证材料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对应业绩的销售合同原件扫描件(含合同首页、标的条款页、签字盖章页,需清晰体现合同签订时间、设备名称及数量、设备使用地点为中国境外。)。

问题2、第五章 供货要求一、货物需求一览表设备清单及参数油罐:配备容量≥30m³ 的油罐1个(燃烧器为柴油燃烧器),油罐配管道、阀门、燃油系统液位指示器等配套件。

疑问:1、该油罐储存什么燃料的?2、(燃烧器为柴油燃烧器)这句话在这里的意思是提醒搅拌站燃烧器用的柴油燃烧器,还是说这个柴油燃烧器是用于这个油罐的?如果是用于这个油罐的,招标要求配置已配有导热油锅炉加温,为什么该油罐还要配备燃烧器单独加温呢?

1、该油罐储存柴油,该油罐用于主楼燃烧机加温。2、提醒搅拌站燃烧器用的柴油燃烧器。

二、本招标文件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最后时间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内容为准。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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